律协简介
云浮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9年5月25日云浮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浮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云浮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云浮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决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素质,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云浮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共云浮市律师行业总支部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并为其提供工作保障。

中共云浮市律师行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二)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五)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六)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七)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八)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

(十)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对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及已经成为本会会员的执业律师进行品行考核;

(十一)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律师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二)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十三)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能力;

(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五)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

(十六)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七)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预备会员。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律师(含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本市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广东省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已领取律师实习证的正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登记备案,成为预备会员。

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

第十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预备会员不享有本会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会指导、帮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维护个人会员执业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组织实施律师的执业宣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履行职责,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应当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由本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律师执业证书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吊销的。

(四)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被予以刑事处罚的,但属于过失犯罪除外;

(七)被开除公职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市律师协会办理,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规定。律师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律师代表丧失会员资格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的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云浮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正、副会长;

(三)本会监事长;

(四)本会理事、监事;

     (五)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理事、监事以上职务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部分律师代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议罢免理事、会长或副会长、监事;

(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需在本市执业满五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及较强议事能力,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会费收支及其它重大事项;

(四)提议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在本市执业八年以上的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的会长、副会长更新不少于四分之一。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长、副会长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会长、副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会决定,本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本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依据本章程及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行使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理事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和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监督,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对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予以监督;

(四)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

(五)对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六)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

监事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在本市执业八年以上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监事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章程规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协助监事长开展监事会监督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可能损害广大会员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被监督的相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七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八章  经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行业宣传;

(六)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和处理投诉工作;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九)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经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云浮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制定、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云浮市司法局和云浮市民政局备案。